在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第一条则有这样的描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从上面的解释和法条可以看出:首先企业是一种 社会组织(也即部门,但是“ 部门”这个单词有着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显得有些过时);其次企业从事经济活动,也就是能够给社会提供服务或产品;最后企业是以取得收入为目的,即以营利为目的。
可见,通常使用“ 公司”这个单词时,其含义是较为广泛,很多时候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也被称为公司,但是在法律条文中,公司仅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若按照公司的法律意义,如下定义可能更合适一些: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从事生产或服务性业务的 社会组织。
事业与企业
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所谓“ 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单位分为国企和私企。国企就是属 国家所有的企业 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 政府机构,与 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 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