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是神秘的。古往今来,学者们对创意的认识不同,所作的定义也各不相同,RobertJ.Sternberg认 为,创意是生产作品的能力,这些作品既新颖(也就是具有原创性,是不可预期的),又恰当(也就是符合用途,适合目标所给予的限制)①。建筑学者库地奇(JohnKurdich)认为:创意是一种挣扎,寻求并解放我们的内在②。赖声川先生说:“创意是看到新的可能,再将这些可能性组合成作品的过程。”③这些定义都说明了创意包含两个主要的面向:“构想”面向与“执行”面向,“寻找”与“解放”在更深的层面说明以上两种面向的创意工作。赖声川先生把这两部分称作创意的“二部神秘曲”,既独立又互相联系,它是通过两个步骤进行的——欲望的涌现,以及表达这种欲望的方式。
在我国,“创意”的概念源于英文形容词“Creative”的翻译,愿意为“有创造力的、创造性的、产生的、引起的”等,其名词“Creativity”可以翻译为“创造力”,或“创意”。毋庸置疑,创意是人类的一种思维活动,是创新的意识与思想。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点子”、“主意”、“想法”,如此等等。因此,创意是一个相对“大众化”、“民主化”的语汇,其活动往往表现为一种普适行为——人人可为。 当然,并非所有的“创意”都是向上的、积极的与有价值的。正如“发明”被划分为有用发明和无用发明,“创意”也可区别为“有价值创意”与“无价值创意”。比如,用玻璃做成的马桶是创意,但是却不太可能有人去做,因为这种创意在人们看来没有价值。所以,衡量一个创意价值与否的一个前提就是创意的结果要得到目标受众的价值认可。 |